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周金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判處重刑有期徒刑叁拾年,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8年9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8年11月26日裁定應自98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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