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8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1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