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中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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