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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