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0000000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0000000000000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0000000000000(即 蘇康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4年度執字第3807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秀珍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