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於民國94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4年8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楊志雄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