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
乙○○被告天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聲明:
一、原告方面: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貳、陳述:
一、原告方面:㈠被告天技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技公司)以其餘被告己○○、丙○○、丁○○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止,約定利息採固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並約定被告如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事後僅繳納本息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止,自翌日(二十七日)起未繳,尚欠原告本金二百四十萬八千五百四十八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
㈡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天技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大眾銀行放款單筆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二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參、本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天技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大眾銀行放款單筆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二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二百四十萬八千五百四十八元,及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