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甲○○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5年3月9日所為95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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