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