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王程風 律師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94年度全字第8086號民事裁定於供擔保新台幣(下同)990,000元後,對聲請人之財產在2,968,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然其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債務糾葛,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4287號假扣押卷宗,並查明系爭損害賠償事件迄無起訴之事實無訛,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尚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可能之管轄法院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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