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贓物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脫逃、詐欺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聲字第40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所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脫逃4罪,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447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1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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