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328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於民國(下同)91年9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9月19日至121年9月1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甲○○於91年9月26日邀同第三人 黃素月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算至屆滿1及2年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55及百分之4.55固定計息,並自屆滿2年之翌日起按當月份財政部規定(台財保第000000000號函)之壽險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固定加碼百分之2.9計付利息,若滯繳3期以上,則前述固定加碼追溯至滯繳日起改為百分之3.65,並同意自借款日起算每屆滿半年即依上述滿2年後之利息計算方式調整,借款期間係自9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
9月26日止,還款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並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嗣第三人甲○○已於93年間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於93年5月14日辦理繼承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7月10日止,依房貸授信合約書第14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本金910,113元及利息,又依房貸授信合約書第7條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按未還本金依原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未還本金依原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最近三年人壽保險保單分紅利率標準、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同意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以上均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份、及建物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4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32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復中││16│建│││378│2110/100000│相對人丙○○│││││││││││││持分:1055/1│││││││││││││00000,相對│││││││││││││人丁○:1055│││││││││││││/100000│└──┴───┴────┴────┴────┴───────┴─┴──┴──┴──────┴─────────┴──────┘┌─────────────────────────────────────────────────────────────────┐│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3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71│新竹市○○○○段16│住家用,│八層:│││││65.87│陽台│4.08│平方公│全部│相對人││││生路279││鋼筋混凝│65.87││││││││尺││丙○○││││號8樓之1││土造,12│││││││││││:1/2││││││層│││││││││││,相對│││││││││││││││││人丁○│││││││││││││││││:1/2│├──┴──┴────┴────┴────┴───┴───┴───┴───┴───┴───┴────┴───┴───┴───┴───┤│共同使用建號:1090建號:21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