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壹佰玖拾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更正如下。甲○○明知附表之VCD,係附表所示各該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亦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劉 」之成年男子於不詳時間、地點販入如附表所示VCD,係侵害附表著作權人之盜版VCD,竟與「小劉」基於販賣牟利之犯意聯絡,以日薪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受僱於「小劉」,共同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晚上六時起,在臺北市○○路○○號前騎樓擺攤陳列如附表所示之VCD,欲以每片一百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惟尚未及賣出,即於當日晚上六時四十五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一百九十八片。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偵訊時之自白。(二)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證明筆錄各一份。(四)扣案物照片一幀。(五)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紙。(六)被告甲○○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目錄、美國著作權註冊證明、著作權訊息表。(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一百九十八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