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694號債權人 王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福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福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
三、請提出請求週年利率18%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