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北區分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三十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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