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被告乙○○原名游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