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582號
原 告 楊坤賜 即新南美窗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水金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完足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原告前於民國99年8月9
日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