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40號原 告 洪桂菊 被 告 吳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途中發生車禍,有正當理由遲誤到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