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賴國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天賜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4,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所任職之「馬總裁快炒」店之營業
登記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