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賴國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天賜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4,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所任職之「馬總裁快炒」店之營業
  登記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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