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邱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佳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01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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