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家弘
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
代 理 人 陳柏乾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凱軒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資釋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正上開釋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