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家弘
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
代 理 人  陳柏乾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凱軒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資釋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正上開釋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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