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彰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朝鵬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5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