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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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告 人 陳名宏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
月7日本院上開兩事件之第1審裁定,均同時提起第2審抗告,
應各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合計新台幣2,000元,抗告人
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應再補繳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繳,將駁回全部抗告
,特此裁定。(抗告人之真意如僅針對其中一事件提起抗告,請
具狀陳報所擬提起抗告之事件為何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