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