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3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7號3樓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於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