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代理人 洪志明 被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九十一萬零一百八十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九千零二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本件訂期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應準時到庭。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