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9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法定代理人 趙勝勳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蘇子欽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子欽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