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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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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