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陳奕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1活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4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5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16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17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18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20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21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2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2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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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30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26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27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3月15日發函與28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29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果所示,本件16位30債權人中,除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31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2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第一頁1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6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2(其等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3
36.02%);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4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5始為反對之確答,依法亦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6逾期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7之10位債權人之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8
63.98%,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9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10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又本件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11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12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13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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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15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16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17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8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9
壹、更生方案內容20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7,576元21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061,318元2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23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133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24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25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26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27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28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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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30
(0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每期清償金額:159元第二頁1
(0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每期清償金額:310元3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 每期清償金額:293元5
(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每期清償金額:1,128元7
(0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每期清償金額:80元9
(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每期清償金額:303元11
(07)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2每期清償金額:80元13
(08)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4每期清償金額:298元15
(0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每期清償金額:286元17
(10)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每期清償金額:148元19
(1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每期清償金額:221元21
(12)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每期清償金額:119元23
(13) 陳榮烈 24每期清償金額:204元25
(14) 林佳穎 26每期清償金額:163元27
(1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12元29
(16)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329元31
參、補充說明32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3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第三頁1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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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3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4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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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6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7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8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9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0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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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12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13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14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