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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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李嘉靜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如何之給付,原告應具體表明之,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若干元及自何時起算按何利率計算之利息)。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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