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抗告人 吳東法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駁回其提起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黃珮茹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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