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11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招鑫實業有限公司、 蔡嘉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