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債權人 蔡毓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勝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蔡勝傑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
8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與蔡勝傑通訊軟體之對話、申請書、桃園龜山農會收據及取款憑條等釋明文件,然上開釋明文件難以認定債權人蔡毓瑩請求蔡勝傑給付為有理由,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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