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佳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姚惠貞 被告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方國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蔡宜均 律師 田雅文 律師被告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蕭惟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芬、被告方國英、蕭惟隆應親自到庭。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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