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張鴻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京國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債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8年6月11日送達,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証書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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