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立人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
所載:「107年7月30日」,應更正為:「108年5月29日」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立人無故侵入被害人住宅,所為非是,併考量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