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謝政祐
被   告  林威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約定被告應於3個月後即108年8月31日清
償。未料,屆期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仍分文未償。屢經催
討,未予置理。因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到庭陳稱: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但因其現在沒
有工作,所以無法收入可以立即還款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護照、無摺存款申
請單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目前縱因一時經濟狀
況不佳,無法立即清償借款債務,並不影響上開認定。從而
,原告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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