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30號
原   告 簡吟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宗廷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2,462元【計算式: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186,300元+原告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及費用共
36,162元=222,462元,至於原告請求自民國108年7月5日起
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15,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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