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陳棟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顯榮 間清理廢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2樓房屋內之廢棄物清理移除,惟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
(即清理廢棄物所須之費用、計算方式及依據),致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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