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陳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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