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75號
原   告  邱郁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朝崇林妤恩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
第978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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