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宏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