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及按前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申請
信用卡(卡號4579─5200─0245─8404威士卡)使用,依約被
告即得向原告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又雙方約定被告應於原告寄送之繳款單所規
定日期繳付帳款,被告並得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每月最低付款額為信用
額度內消費(含預借現金)金額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