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四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與原告訂立國際信用卡使用契約,申請
信用卡使用(卡號為五四三七─四三七二─七0三三─四一0一號),依約被告
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消費款,
如逾期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四月十
七日即未依約繳繳,原告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依約定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