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用借貸契約,並
持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止,計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八百九十三元,依
據該契約第六條,被告應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繳付還款金額與未繳帳務管理費
共計九百元,詎竟未給付,復依該契約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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