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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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丙○○○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與華信銀行訂立信用卡契約,並
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一張,依約被告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月二十一日前向原告清償消費款,如逾期應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被
告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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