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甲○得
甲○明丙○○乙○○丁○○
甲○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