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85號聲請人 尤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人即相對人甲00000000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地,並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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