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第2號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件編號第1號所列已經減刑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屬實,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