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833號

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宜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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